中国共产党滦州市委员会 滦字(2024)13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滦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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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滦州市委员会

滦字(2024)13

中共滦州市委滦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滦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

各镇(街道)()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滦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滦州市委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830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滦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滦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滦字(2021)17)(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解决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规范、资产流失、资源管理无序、镇(街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防范化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风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化解集体债务、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三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严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

第四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落实“三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律、法规、制度之上。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权、质询权等监督权利。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项目实施审批、借款及人工费的规范

第六条镇(街道)在辖区内村()开展实施各类项目时,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开展项目验资工作,资金充足的方可实施。若资金不足,但制定项目资金偿还计划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也可实施。若遇重大、紧急项目需要实施的,必须经项目村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镇(街道)、市供销社对农村集体“三资”发生经济事项时按照《滦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实施细则》(滦政办字(2020)22)文件要求,做到应进必进。

第八条镇(街道)组织村()工程类项目2000元至5万元(不含)、货物类500元至1万元(不含)的交易时,可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道)工作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村级重大事项需严格按照《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冀办字(2016)71)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方可实施,且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1)项目金额高于5万元()低于100万元的,须经镇(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同意;项目金额低于5万元的,如村级组织认为有必要的,也应报镇(街道)班子会研究。

(2)项目金额高于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须经镇(街道)班子会议研究,报分包镇(街道)的市领导和分管农业农村的市领导审核同意。

(3)项目金额高于200万元()的,须经镇(街道)班子会议研究,报分包镇(街道)的市领导和分管农业农村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如项目金额高于1000万元()还须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村集体自主借款,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确定且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一律需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村集体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违反本规定借款的,超出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村集体不得随意借出资金,如需借出,必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村集体开展相关工作需要使用人工时,人工费每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村保洁人员的日均工资,如遇有人工费不能及时给付,不得设定欠款利息。

第四章工程项目服务及经济合同的规范

第十二条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按照《暂行办法》《滦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依法采购或工程招投标项目。镇(街道)和辖区各村集体,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规范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处置办法,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挂牌交易等事项,并明确资产资源的清查办法,建立相关清单和台账,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处置依法。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时,应当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合同必须经过镇(街道)法律顾问和司法所的双重规范性、合法性审核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应当按规定公开并报镇(街道)备案,经济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村级无法及时支付应付资金应承担的利息,不得超过正常银行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镇(街道)应制定本辖区内农村经济合同制式合同模版,对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统一化管理,尤其是对经济合同内容里的违约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对拒不履约的事项明确约束,尤其是拒不缴纳承包费等相关情况,应明确合同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等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镇(街道)应当督促、协助村级组织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特殊情况经镇〈街道〉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未给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镇(街道)对本规定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不规范的、价格过低的、期限过长的、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等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合同,应结合司法部门和法律顾问等,依法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予以终止、解除,变更或签订挽损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三资”清查、审计及村债务化解

第十七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各村,按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金,后资产资源”的顺序,认真做好集体“三资”清查工作。全面彻底摸清集体所有的债权、债务、资产、资源的底数和现状,掌握“三资”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效益情况,并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实现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十八条镇(街道)持续强化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三资”管理项目建设经济合同、集体经营性收入负债情况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认真落实“三审一谈”常态化制度。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至少达到“五年一审”。

第十九条镇(街道)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明确发展底线、红线,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坚决遏制新增债务。按照“控制新债、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将化解村级债务与发展村级经济、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相结合,统一部署、规范操作,遏制债务增长势头,取得明显减债效果。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纪委监委部门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注重联动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挪用挤占、仗权承包、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组织部门要聚焦农村基层组织振兴,将农村基层党组织打造成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力求选出堪当领导乡村振兴事业重任的“领头羊”;规范各村()党务公开,要对各村()农村党务公开工作进行内容审核和督导检查;要规范组织生活,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发挥牵头抓总和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指导、考核、培训等工作职责,并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对各镇(街道)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监管;要对各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结合审计局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对辖区各村的年度审计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会工作部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农村“三资”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提供强大助力。开展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专项督查;规范各村()村务公开,并对村务公开进行重点审核和督导检查;加强政治引领,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体系,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鼓励“两企三新”发挥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司法部门负责对农村“三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导各镇(街道)和各村及时解决资产处置后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足额回收问题;结合各镇(街道)制定各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模版。

第二十五条审计局要发挥部门职能,协助、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开展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政局要指导、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会计知识培训,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指导镇(街道)加强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政法委要协调各政法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重点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侦办、法律协助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

第二十八条法院要对涉及农村“三资”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解除、变更、承包费追缴等案件优先办理、从快办理,帮助、指导各镇(街道)、村及时解决经济合同签订后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经济合同不规范等法律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要负责严格依法、快速办理涉及农村“三资”管理的治安、刑事各类案件。

第三十条镇(街道)、相关市直部门要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指导借鉴、探索适合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途径、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一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采取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拓宽增收渠道,持续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机动地”、复垦节余土地、“四荒地”等自然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集体收入,化解集体债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镇(街道)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本单位和辖区内各村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并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和处罚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榛子镇小岗上、宋家峪居委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之前制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中共滦州市委办公室2024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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